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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629 日期:2014-03-19

风险解读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包括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四是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在一年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

北京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与李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李强于2009年8月12日进入北京建龙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建龙公司)工作,于2010年3月7日自动离职,离职时岗位是仓库保管工人,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龙公司称李强入职时工资为1770元/月。李强辩称其每月工资2100元,建龙公司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强一直拒绝签订,对此建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李强入职时的人事登记表一份,该登记表中显示:由行政部对新员工进行公司通用性制度岗前培训,登记表中注有“本人已接受以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愿意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一栏,李强在该栏下签名确认。2、管理规章附加制度一份,其中第一点新员工须知第5.a点规定:新入职的员工应经过三个月的试工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转为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正式员工待遇。李强称对人事登记表无异议,但对管理规章附加制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制度由建龙公司制订,建龙公司可随时作出修改,李强并没有阅读该附加制度。且李强只是在人事登记表上签名,并无在附加制度上签名。李强因与建龙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发生争议,于2010年3月1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9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建龙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强二倍工资6160元,建龙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收到裁决书后,因不服裁决于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庭审中,李强明确表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建龙公司与李强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建龙公司、李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建龙公司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李强一直拒绝签订,其无需向李强支付二倍工资。对此建龙公司仅提供了人事登记表及管理规章附加制度予以证明,并无提供李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建龙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李强,且建龙公司无过错。建龙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建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建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160元。

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必须彻底杜绝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建议做到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要完善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劳动合同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2、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签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法律未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做出严格规定,只要签订过书面协议,法院即不会支持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3、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应通过书面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告知其有关法律后果,如遭拒签,应在其确认拒签后,将有关证据保存。在此情况下,非用人单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5、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保存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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