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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期间不确定引起的争议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339 日期:2013-12-20

问:

您好!今年3月,某客户公司与我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3月11日起在我司仓库储存200箱服装,并约定了仓储条件、方法及违约责任,但是没有约定仓储期限(合同具体内容与合同法一致,此处略)。该合同履行了一段时间后,今年4月又一家公司向我司提出签订仓储合同,并愿意多支付仓储费,但此时仓库已满,于是我司便通知某客户公司,要求其限期两个星期腾空全部货物。该客户公司收到通知之后,非常不乐意,称其是先与我司签订的合同,我司应优先安排其储存场地,并且拒绝腾空货物。现在,早已过了两星期的期限,某客户公司仍然霸占着仓库,我司还是想腾空其仓库,不知如何合法处理?

答:

根据贵司描述,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是:贵司与某客户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自今年3月11日其在贵司库中储存200箱服装,但是未约定仓储期,合同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在该仓储合同开始履行后,因其他公司提出了更好的缔约条件,贵司便通知某客户限期两个星期提取全部货物,但遭到某客户拒绝。在此两星期之后,某客户仍未提取货物,贵司想咨询如何合法处理?

跟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1.贵司有权要求某客提取货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贵司与某客户只在仓储合同内约定了储存期的起始时间,却没有约定结束时间,贵司可以随时要求某客户提取货物,同时贵司还给予其两星期的宽限期,属于合理的准备时间。

2.贵司应尽快再次催告某客户提取货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故贵司在本案情形下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尽快向某客户再发出一次通知,通知其储存期已届满,若一定期间仍未提取货物的,贵司有权将该批货物提存。

3.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如果客户逾期不提取的,贵司可将货物提存。

总之,贵司应尽快再次通知某客户到期提取货物,否则仍逾期未取的可以将货物提存。建议贵司保存好证据用于证明:1.贵司已经通知某客户提取货物及宽限期;2.客户拒绝提货之后,贵司再次通知其到期取货否则逾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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